我国《兵役法》第八章第四十三条规定:“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,必须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。”,“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,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进行短期培训,考试合格的,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。”国家教委总政治部颁布的《关于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》指出:对高等学校的学生实施军事训练,是学校改革教育内容,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“四有”人才的一项重视措施,是学生就学期间履行兵役义务,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。通过军事训练,着重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,激发爱国热情,发扬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,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,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,为造就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,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好基础。� 根据上述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:� 一、军训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,也是培养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,学生必须参加军训计划规定的课目训练,并进行考试、考核。成绩载入军训成绩册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载入本人档案。� 二、训练必须严格执行条令、条例,要加强组织纪律性,服从命令,听从指挥,尊重教官,团结同学。训练、听课应整队集合,进出操场、课堂必须喊报告。严格考勤制度,不得擅自离队,有事须报告请假。每日认真填写出勤考核登记表,并由班、排领导签字认定,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,做到不迟到,不早退,不旷课。� 三、严肃军容风纪,树立良好道德风尚。严格执行《三大纪律,八项注意》,训练上课必须统一着装,违者不得进入操场,不得喧哗,衣着整齐,仪表端正,讲究文明礼貌,不讲脏话、粗话,操课时,男生不准穿背心、短裤、拖鞋,不留长发、胡子,女生不穿裙子、高跟鞋、不化妆、不佩带饰物,严禁吸烟、赌博,不准饮酒。� 四、严格执行作息制度,按时出操、训练、熄灯后不得喧哗、打闹,宿舍内不得留宿无关人员。� 五、军训期间休息时出营区需由值班首长批准。� 六、爱护武器、装备、器材,不得损坏、丢失,未经允许,不得擅自拆武器,不准持枪开玩笑,遵守武器操作规定,发现损坏或丢失,应立即报告,如损失器材,应照价赔偿,并视情况对当事人严肃处理。 七、严格执行武器交接、发放规定,办理领取手续。下课后按时清点、擦试并上交,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武器带入宿舍或转借他人和多人手中过夜。� 八、训练中应注意安全,防止各类事故发生。严格执行保密规定,严守党、国家、部队机密。� 九、学生除刻苦完成各项军事科目训练外,应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,丰富训练生活,军训中适时进行歌咏比赛等。 十、加强内务卫生管理,严格执行《内务条令》,搞好室内外及个人卫生,军训中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比。� 十一、学生因公或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暂不能参加本期训练者,需提前写出书面申请(因病不能参加者,需附医院证明),提出缓训,经学院医务室、辅导员、教官签署意见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,方可缓训。� 十二、因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训者,需本人提出申请,并提供有关证明,经辅导员签字,报学工处审定,呈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学工处备案,毕业时该课程成绩栏内注明“免修”。 十三、在部队训练期间,集中训练因病请假,需持由随队医生出具的病假条,请假在一天以上者,需由军训团主要领导批准。病、事假超过训练时间1/3以上者,应参加补训。 十四、分散训练(军事理论课授课期间)申请病假,需由学院医务室出具病假证明。事假由辅导员开具证明、院领导审批。病、事假超过授课课时1/5者,应参加补修。� 十五、训练结束时,个人应写出军训总结,并由辅导员、连、团在军训鉴定表中填写意见,记入学生个人档案。对军训中表现优秀的先进个人与集体,分别给予奖励并纳入个人档案。� 十六、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。� 1、训练及军事理论课迟到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课堂,并按旷课一节计。迟到十分钟内计迟到一次,迟到三次计旷课一节。旷课三节取消考试资格,成绩按零分计。� 2、训练中出现不服从管理、无理取闹、顶撞各级领导等严重违纪的行为,军训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重训、取消训练资格等处分,训练者军训成绩按零分计,并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� 十七、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。 十八、本细则解释权归学工处。